来源:河北凡盛检测服务 发布时间:2024-06-27 访问量:1774
6.1 一般规定
6.1.1 钢结构可分为材料力学性能、连接、节点、尺寸与偏差、变形与损伤、构造与稳定、涂装防护等检测项目。
6.1.2 钢结构检测的抽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部缺陷、损伤、锈蚀、变形以及涂装等外观项目宜全数检查;
2 为验收实施的检测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3 工程质量的检测和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宜符合本标准第3章计数抽样的规定。
6.1.3 对于大型、复杂和新型钢结构,宜进行结构性能的实荷检验和结构动力性能的测试。
6.1.4 既有钢结构除应进行承载能力等评定外,尚应进行抗火灾倒塌、低温冷脆、疲劳破坏、累积损伤、抗震适用性、高耸钢结构抗风适用性、有机涂装层的剩余使用年数等检测和评定。
6.2 钢材的力学性能
6.2.1 结构构件钢材的力学性能可分为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冷弯和冲击功等检测分项。
6.2.2 当发现结构中的钢材存在下列状况时,应对钢材力学性能进行检验:
1 钢材有分层或层状撕裂;
2 钢材有非金属夹杂或夹层;
3 钢材有明显的偏析;
4 钢材检验资料缺失或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等。
6.2.3 当工程尚有与结构同批的钢材时,可将其加工成试件,进行钢材力学性能检验;当工程没有与结构同批的钢材时,可在构件上截取试样,进行钢材力学性能检验。
6.2.4 在构件上截取试样检验钢材力学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等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组的取样数量不应少于2个;
2)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GB/T 228.1的有关规定。
2 冷弯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组取样数量不应少于2个;
2)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GB/T 232和《焊接接头弯曲试验方法》GB/T 2653的有关规定。
3 冲击韧性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组取样数量不应少于3个;
2)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材料 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GB/T 229和《焊接接头冲击试验方法》GB/T 2650的有关规定。
4 抗层状撕裂性能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组取样数量不应少于3个;
2)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 5313的有关规定。
6.2.5 当检验结果与调查获得的钢材力学性能参数或有关钢材产品标准的规定不相符时,可加倍抽样进行检验。
6.2.6 从构件选取试样时,钢材的强度等级和钢材的品种可采用表面硬度或直读光谱法进行辅助检测。钢材表面硬度的检测操作应符合本标准附录N的规定。
6.2.7 发现明显的偏析、受到灾害的影响或需要了解钢材化学成分时,应进行钢材化学成分的分析。
6.2.8 钢材化学成分的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T 222的有关规定;
2 进行过力学性能分析的试样可作为钢材化学成分分析的试样;
3 分析的操作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金属材料 顶锻试验方法》YB/T 5293的有关规定执行;
4 检验结果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进行评定。
6.2.9 既有结构缺少钢材力学性能的数据时,应采取下列方法进行测试:
1 钢材的品种和强度等级可采用表面硬度附加直读光谱法进行判别;
2 每一品种钢材的取样数量不应少于1组;
3 检验得到的最小值或钢材屈服强度标准值可作为分析用数据。
6.2.10 既有钢结构取样难度较大时,也可采用表面硬度法附加直读光谱法判定钢材的强度等级。结构验算时,材料强度的取值不宜大于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强度标准值。
6.3 连接
6.3.1 钢结构的连接可分为焊接连接、螺栓和铆钉连接、高强螺栓连接等。
6.3.2 焊接连接的检测可分为焊缝外观检查、焊缝构造及其尺寸、焊缝缺陷和焊缝力学性能等检测分项。
6.3.3 钢结构焊缝外观检查应选取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规定的适用方法。
6.3.4 焊缝的裂纹等可采用渗透探伤或磁粉探伤的方法进行检测。
6.3.5 焊缝裂纹等的渗透探伤和磁粉探伤操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621的有关规定。
6.3.6 焊缝尺寸应包括焊缝长度、焊缝余高和角焊缝的焊脚尺寸。测量焊缝余高和焊脚尺寸时,应沿每处焊缝长度方向均匀量测3点,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实际尺寸。
6.3.7 对设计上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和设计上没有要求的钢材等强对焊拼接焊缝的缺陷,应采用下列超声波探伤的方法进行检测:
1 焊缝缺陷的超声波检测操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621的有关规定;
2 焊缝缺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缝无损检测 超声检测 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GB/T 11345的有关规定。
6.3.8 钢网架中焊缝可采用超声波探伤的方法进行检测,检测操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法》JG/T 203的有关规定。
6.3.9 焊接接头力学性能的取样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接头力学性能的检验可分为拉伸、面弯和背弯等项目,每个检验项目可各取2个试样;
2 焊接接头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方法》GB/T 2651和《焊接接头弯曲试验方法》GB/T 2653等的规定;
3 焊接接头焊缝的强度不应低于母材强度的最低保证值。
6.3.10 在截取焊接接头试样时,可采用表面硬度附加直读光谱法的方法进行焊材与母材的判别。
6.3.11 对既有钢结构的焊缝和焊接接头焊缝的检查应包括焊缝的锈蚀和开裂状况。
6.3.12 既有钢结构的焊缝和焊接接头存在锈蚀和开裂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621的规定采用渗透探伤或磁粉探伤等方法进行检测。
6.3.13 螺栓和铆钉连接质量检测的内容可分为连接的尺寸及构造、螺栓和铆钉的等级、螺栓连接副力学性能等;既有钢结构螺栓和铆钉连接可增加变形、损伤、腐蚀状况等检测项目。
6.3.14 螺栓和铆钉连接的尺寸和构造宜进行下列检测:
1 螺栓和铆钉的规格、孔径、间距、边距;
2 螺栓和铆钉的质量等级、数量、排列方式;
3 节点板尺寸和构造;
4 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螺母数量、螺栓头露出螺母的长度、节点板及母材的厚度。
6.3.15 螺栓和铆钉等级,可采用表面硬度结合直读光谱方法预判。当不能确定等级时,可取样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6.3.16 螺栓连接副力学性能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螺栓材料性能、螺母和垫圈硬度等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螺栓楔负载、螺母保证载荷以及螺母和垫圈硬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和《钢网架螺栓球节点用高强度螺栓》GB/T 16939规定的适用方法进行检测;
2)其判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钢网架螺栓球节点用高强度螺栓》GB/T 16939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2 普通螺栓的实物最小拉力等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螺栓实物最小载荷及硬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1和《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GB/T 3098.2规定的适用方法进行检测;
2)符合性判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1、《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GB/T 3098.2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6.3.17 既有钢结构螺栓和铆钉连接的变形或损伤宜进行下列检测:
1 螺杆或铆钉断裂、弯曲;
2 螺栓或铆钉脱落、松动、滑移;
3 连接板栓孔挤压破坏;
4 腐蚀状况。
6.3.18 螺栓和铆钉的松动或断裂等可采用锤击结合观察的方法检测。
6.3.19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材料性能和扭矩系数的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 82的规定。
6.3.20 高强度螺栓的缺陷宜采用低倍放大镜观察、磁粉探伤或渗透探伤方法进行检测。
6.3.21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材料性能和预拉力的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6.3.22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质量可检查螺栓端部的梅花头数量;工程质量的符合性判定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主控项目计数抽样的有关规定。
6.3.23 高强度螺栓连接质量可检查外露丝扣;工程质量的符合性判定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一般项目计数抽样的有关规定。
6.3.24 当缺少检验报告或对检验报告有怀疑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检测:
1 当有剩余螺栓时,可作为检验用试样,但应进行剩余高强度螺栓与构件上高强度螺栓的表面硬度和直读光谱的对照检测;
2 当没有剩余螺栓时,可从结构上替换出螺栓进行检验;
3 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6.3.25 既有钢结构高强度螺栓的腐蚀和损伤可采用低倍放大镜观察、磁粉探伤或渗透探伤方法进行检测。
6.4 节点
6.4.1 钢结构的节点可分成支座节点、吊车梁节点、网架球节点、杆件平面节点、钢管相贯焊接节点、铸钢节点和拉索节点等。
6.4.2 支座节点可分成下列检测项目:
1 支座节点的整体与细部构造;
2 支座加劲肋的尺寸、布置、制作安装偏差、变形与损伤;
3 支座销轴和销孔的尺寸、制作安装偏差、变形与损伤;
4 支座变形、移位与沉降;
5 橡胶支座的变形与老化程度;
6 支座节点的腐蚀状况等。
6.4.3 吊车梁节点可分成下列检测项目:
1 连接板和加劲肋的尺寸与定位;
2 制作安装偏差与变形;
3 梁端节点位置;
4 轨道中心与吊车梁腹板中心偏差;
5 轨道连接状况;
6 支座变形;
7 支座垫板磨损;
8 车挡变形;
9 节点腐蚀状况。
6.4.4 网架螺栓球节点和焊接球节点可分成下列检测项目:
1 节点零件尺寸;
2 锥头或封板变形与损伤;
3 球壳变形与损伤;
4 节点腐蚀状况。
6.4.5 杆件平面节点可分成下列检测项目:
1 杆件尺寸与偏差;
2 杆件轴线的偏差;
3 连接板尺寸与定位位置;
4 杆件与连接板的连接形式、损伤与腐蚀;
5 杆件与连接板的局部变形;
6 杆件出平面的位移与变形。
6.4.6 钢管相贯焊接节点的检测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
1 主管和支管直径、壁厚、相贯角度;
2 搭接长度和偏心;
3 主管和支管的焊缝构造、焊缝长度和高度;
4 加劲肋和加强板的尺寸和位置;
5 节点板变形;
6 节点腐蚀状况。
6.4.7 铸钢节点可分成下列检测项目:
1 节点几何形状和尺寸;
2 节点材料特性;
3 节点外观质量;
4 节点内部缺陷;
5 节点腐蚀状况。
6.4.8 拉索节点的检测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
1 拉索和锚具的材料特性;
2 锚具形状和尺寸;
3 拉索与锚具间的滑移;
4 拉索和锚具的损伤;
5 拉索断丝状况;
6 锚塞密实程度;
7 节点工作状态;
8 节点腐蚀状况。
6.4.9 各类节点的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尺寸与构造检查,宜采用直接测量和目视检测法进行检查;
2 内部缺陷检测,可采用超声波方法进行检测;
3 材料等级判定与力学性能检测,应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抽样检测;
4 锈腐蚀和损伤等问题,可采用渗透探伤、磁粉探伤或直接量测的方法进行检测。
6.4.10 钢网架焊接球节点、螺栓球节点的尺寸和壁厚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球和螺栓球的尺寸应分别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网架焊接空心球节点》JG/T 11和《钢网架螺栓球节点》JG/T 10规定的适用方法进行检测;
2 焊接球的壁厚可采用超声测厚仪检测,检测前应清除饰面层。
6.4.11 网架螺栓球节点的承载力可从结构中取出节点进行检验。
6.4.12 厚度大于或等于8mm钢材内部缺陷可采用超声波探伤法进行检测,其检测操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缝无损检测超声检测 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GB/T 11345的规定。
6.5 尺寸与偏差
6.5.1 钢结构的偏差应分为构件尺寸的偏差和构件的安装偏差。
6.5.2 钢构件尺寸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样检测构件的数量不宜少于本标准表3.3.10规定的最小样本容量;
2 构件的尺寸宜选择对构件性能影响较大的3个部位量测;
3 构件的尺寸应按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量测;
4 构件钢材的厚度和钢网架等钢管的壁厚可采用超声测厚仪测定;
5 当设计要求的尺寸相同时,应取3个部位量测的平均值作为代表值。
6.5.3 钢构件尺寸偏差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构件的尺寸应以设计文件要求值为基准;
2 钢构件的尺寸偏差允许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既有钢构件尺寸偏差允许值的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2)结构工程钢构件尺寸偏差允许值应按建造时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6.5.4 检测批钢构件尺寸的符合性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的重要尺寸可按本标准表3.5.3-1或表3.5.3-2进行符合性判定;
2 构件的一般尺寸应按照本标准表3.5.3-3或表3.5.3-4进行符合性判定。
6.5.5 钢构件安装偏差的检测方法和偏差允许值的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6.5.6 空间网格结构小拼单元偏差应按适用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偏差允许值的取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 7的有关规定。
6.5.7 钢网架中构件的不平直度,可用拉线的方法或全站仪检测,其不平直度不得超过杆件长度的0.1%。
6.6 变形与损伤
6.6.1 钢结构的变形可分成结构构件的挠度、倾斜、构件及其腹板的侧弯和杆件的弯曲等。
6.6.2 钢结构构件的挠度、倾斜等变形与位移和基础沉降等可分别按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6.3 构件出平面弯曲变形和板件凹凸等变形情况,可用观察和尺量的方法进行检测。
6.6.4 钢网架球节点之间杆件的弯曲,可用拉线的方法或全站仪检测,在既有结构的检测时,应区分杆件的偏差与受力后的弯曲。
6.6.5 节点板的出平面变形和侧向位移可用全站仪或拉线的方法检测。
6.6.6 构件的损伤应包括:锈蚀程度、碰撞变形与撞击痕迹、火灾后强度损失与损伤,以及累积损伤等造成的裂纹等。
6.6.7 钢构件锈蚀程度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前应清除待测表面积灰、油污、锈皮等;
2 对大面积锈蚀情况,应沿其长度方向选取3个锈蚀较严重的区段,每个区段应选取8个~10个测点测量锈蚀程度,锈蚀程度的代表值应为取3个区段锈蚀最大值的平均值;
3 对局部锈蚀情况,应在锈蚀区域选取8个~10个测点进行测量,锈蚀代表值应取锈蚀测点的最大值。
6.6.8 钢材剩余厚度应为未锈蚀的厚度减去锈蚀的代表值,钢材未锈蚀的厚度可在该构件未锈蚀区量测。
6.6.9 碰撞等造成钢结构构件的变形和钢材的撞痕可采用直尺拉线或靠尺量测的方法进行检测。
6.6.10 普通热轧结构钢在高温下及高温过火冷却后的屈服强度降低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 51008的规定确定。
6.6.11 火灾后钢结构的损伤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 51008的规定进行检测。
6.6.12 碰撞等事故发生后,应对构件的连接、节点和紧固件的损伤进行检查和检测。
6.6.13 当钢结构材料发生烧损、变形、断裂等情况时,宜进行钢材金相的检测。
6.6.14 钢材裂纹可采用观察的方法和渗透法检测。
6.6.15 钢材裂纹渗透法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部位的表面及其周围20mm范围内应打磨光滑;
2 打磨表面应用清洗剂清洗干净;
3 表面干燥后应喷涂渗透剂,渗透时间不应少于10min;
4 表面多余的渗透剂应用清洗剂清除;
5 喷涂显示剂,10min~30min后可观察裂纹的显示。
6.6.16 对风作用敏感的高层建筑屋顶钢构件等的累积损伤,可按下列方法进行检测:
1 在构件受风作用应力较大部位和附近连接部位查找缺陷、损伤和裂纹;
2 对怀疑有裂纹的部位,可采用放大镜目测结合渗透法或超声波探伤等检测方法进行确认;
3 风作用应力较大部位和附近连接部位存在裂纹时,可判定该构件具有累计损伤破坏的可能;
4 风作用应力较大部位和附近连接部位存在缺陷和损伤时,应定期检测或进行累计损伤的推定。
6.6.17 严寒和寒冷地区室外钢构件及其连接低温冷脆破坏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位置宜布置在构件的下列部位:
1)应力较大的部位;
2)构造复杂的部位;
3)应力集中部位;
4)厚板构件;
5)焊缝或螺栓孔等存在缺陷或损伤的部位。
2 检测对象宜为钢材或连接缺陷、锈蚀、损伤以及高应力等造成的裂纹。
3 钢材或连接裂纹的检测宜采用放大镜目测检查以及磁粉、渗透或超声波探伤等方法。
6.7 构造与稳定
6.7.1 钢结构构造应包括支撑的设置、支撑中杆件的长细比、构件杆件的长细比和保证构件局部稳定的加劲肋。
6.7.2 钢结构支撑体系的连接可按本章第6.3节的规定进行检测;构件和杆件的尺寸可按本章第6.4节的规定进行测定。
6.7.3 钢结构构件截面的宽厚比应按构件的实测尺寸进行核算。
6.7.4 钢结构支撑杆件和构件杆件宜按受压杆件考虑长细比,平面类杆件尚应考虑平面内和平面外长细比的区别。
6.7.5 网架球节点间的杆件出现弯曲宜初步判定尚存在稳定性问题,在进行计算分析时,应考虑不同荷载组合下杆件的内力,以及施工过程造成的附加内力等。
6.7.6 平面屋架的杆件出现平面外的弯曲,节点板出现平面外的位移或变形时,可初步评价存在失稳的问题。
6.7.7 钢构件腹板出现侧弯时,应评定为局部稳定问题。
6.7.8 当对网架中杆件、平面屋架杆件和钢构件腹板等的稳定有疑问时,宜进行实荷检验或模型试验。
6.8 涂装防护
6.8.1 钢构件涂装防护可分成涂层和拉索外包裹防护层等。
6.8.2 当钢结构工程有同批剩余防护涂料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 51008的规定进行防护涂料质量的检验。
6.8.3 钢结构的涂层可分为外观检查、涂层完整性和涂层厚度等检测分项。
6.8.4 钢结构涂层外观质量和完整性宜采用观察的方法进行检查;对于存在问题的构件或杆件,宜逐根进行检测或记录。
6.8.5 钢结构防腐涂层厚度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漆层厚度可用漆层测厚仪检测;
2 检测仪器和检测的操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621的有关规定;
3 抽检构件的数量可按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确定;
4 每个构件的检测宜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构件宜布置5个测区;
2)每个测区宜布置3个测点,相邻两测点的距离宜大于50mm。
6.8.6 钢结构防火涂层厚度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薄型防火涂料涂层厚度可采用涂层厚度测定仪进行检测;
2 厚型防火涂料涂层厚度应采用测针和钢尺进行检测,量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621的规定。
6.8.7 钢结构防火涂层的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薄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
2 厚型防火涂料涂层的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的厚度应大于构件表面积的80%;
2)最薄处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值的85%。
6.8.8 既有钢构件应进行有机涂层的老化和无机涂层的损伤与失效的检测。
6.8.9 通过检测应将有机涂层分成下列四类状况:
1 涂层完好、无明显的色泽改变且无明显失去光泽;
2 涂层完好,有色泽改变或失去光泽;
3 大面积严重失色、局部出现粉化脱落或涂层表面出现锈迹;
4 涂层出现大面积粉化、开裂和脱落,钢材已锈蚀。
6.8.10 对于既有结构有机防腐涂层的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大面积严重失色、失光或出现锈迹的防腐涂层,应建议进行重新涂刷;
2 对于已经明显锈蚀的构件,应对锈蚀量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构件承载力的评定。
6.8.11 通过检测应将无机防火涂层分成下列四类状况:
1 涂层完好,无受潮、霉变、开裂、空鼓和起翘等现象;
2 涂层基本完好,无受潮和霉变等现象,但局部存在开裂、空鼓或起翘等现象;
3 涂层存在局部受潮或脱落现象;
4 涂层大面积受潮或经历水的冲淋。
6.8.12 拉索外包裹防护层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项目可分成拉索外包裹防护层外观质量和索夹填缝等;
2 检测可采用观察的方式;
3 检测对象宜为全部拉索外包裹防护层。
6.9 结构性能实荷检验与动测
6.9.1 大型复杂或新型钢结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 51008或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进行原位适用性实荷检验。
6.9.2 钢结构的原位适用性实荷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荷载不应超过结构承受的可变荷载标准值;
2 检验荷载应分级施加;
3 每级检验荷载施加后应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
4 存在下列问题时,应采取卸除检验荷载的措施:
1)构件的应变达到或接近屈服应变;
2)构件的位移或变形超出预期的情况;
3)构件出现平面外的变形;
4)构件出现局部失稳的迹象。
6.9.3 对钢结构或构件的承载力有疑义时,宜进行足尺模型的荷载试验;也可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进行原位实荷检验。
6.9.4 钢结构构件承载力的原位实荷检验应制定详细的检验方案,并应征询有关各方的意见。
6.9.5 实荷检验和荷载试验应选用适用的方法实时监测钢结构杆件的应力、位移或变形。
6.9.6 对于大型重要和新型钢结构,宜进行实际结构动力性能的测试,确定结构自振周期等动力参数,结构动力测试宜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6.10 既有钢结构的评定
6.10.1 对于放置了可燃物的钢结构,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抗火灾倒塌的评定:
1 未设置喷淋设施的钢结构可按下列方法评价可燃物全部燃烧的持续时间与结构构件耐火极限的关系:
1)单位体积可燃物的燃烧热值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数值或有关资料提供的数值确定;
2)可燃物燃烧持续的时间可通过可燃物总量和燃烧速度分析确定;
3)金属材料变态温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 51008的规定确定。
2 设置喷淋设施的钢结构,应评价烟感、喷淋设施和防火分区设施的有效性。
6.10.2 在具有较多可燃物附近的既有钢结构,应进行下列抗火灾倒塌评定:
1 建筑的防火间距;
2 建筑结构和外围护结构的可燃性和防火能力。
6.10.3 在进行钢结构抗火灾倒塌评定时,应进行钢结构内排烟措施和疏散措施的评价。
6.10.4 既有钢构件疲劳损伤的检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 51008的有关规定执行。
6.10.5 未出现疲劳损伤的既有钢构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和《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 51008规定的方法推断疲劳损伤剩余使用时间。
6.10.6 具备下列条件时,可对高层建筑屋顶既有钢构件风作用下累积损伤进行推定:
1 具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规定的疲劳抗力或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规定的等效常幅疲劳模型;
2 获取有关风速的统计数据;
3 钢构件第1振型的周期。
6.10.7 在进行累积损伤推定时,宜按下列规定将现行行业标准《铁路桥梁钢结构设计规范》TB 10091的疲劳抗力方程式进行转换:
1 下式中的参数C和m应取现行行业标准《铁路桥梁钢结构设计规范》TB 10091的规定值:
lgN+mlgσ=C (6.10.7)
式中:lg——常用对数;
N——疲劳失效时的循环次数;
σ——钢构件疲劳破坏的等应力幅;
m、C——通过试验确定的疲劳抗力方程参数。
2 现行行业标准《铁路桥梁钢结构设计规范》TB 10091规定的[σ0]至钢材或连接等屈服强度标准值之间可分成若干等级,并用σi表示各等级的应力幅。
3 对应于σi的疲劳失效循环次数Nσi,可将σi分别带入式(6.10.7)计算确定。
4 超过屈服强度标准值的疲劳失效循环次数可按下列方法估计:
1)极限强度标准值对应的疲劳循环次数可近似为等于1;当采用理想弹塑性模型时,宜将极限强度标准值转换成极限强度标准值对应的应变;
2)屈服强度标准值对应的循环次数应按式(6.10.7)计算确定,当采用理想弹塑性模型时,宜将屈服强度标准值转换成屈服强度标准值对应的应变;
3)处于极限强度标准值或应变与屈服强度标准值或应变之间的应力或应变,对应的循环次数可按线性规律进行推定。
6.10.8 高层建筑屋顶钢构件在风荷载作用下的累积损伤可按下列方法进行预测:
1 将典型的2min平均风速转换成风压,计算风压造成构件应力的最大增量;
2 当风压造成应力增量对应的循环失效次数Nσi小于或等于200万次时,宜按下列规定确定该应力幅在一年内的近似出现次数:
1)该应力幅在1h内出现的次数Nσ,h可采用1h与该构件第1振型周期的倍数确定;
2)该应力幅在一年内出现的次数Nσ,a可用1h内出现的次数Nσ,h与该风速一年内出现次数相乘确定;
3)该应力幅等级一年内出现的次数Nσi,a可将所有与σi相近的Nσ,a合并确定。
3 该应力幅等级的年出现次数分析完成后,可按下式计算该应力幅等级的年累积损伤循环次数比:
式中:ξσi——该应力幅等级的年累积损伤循环次数比;
Nσi,a———应力幅等级σi一年内出现的次数;
Nσi——等应力幅为σi时钢材出现疲劳失效的循环次数。
4 所有应力幅等级的年累积损伤循环次数比可按下式进行线性累积:
式中:ξa,n——所有应力幅等级的年累积损伤循环次数比;
ξσi·j——第j个应力幅等级的年累积损伤循环次数比。
5 当年线性累计损伤循环次数比ξa,n与使用年数相乘后大于或等于1.0时,可推断可能出现风荷载作用下累积损伤。
6.10.9 缺陷或损伤对疲劳抗力的影响可采用下列比对试验的方法确定折减系数:
1 比对试验应为有缺陷或损伤与无缺陷无损伤试件之间的比较;
2 有缺陷或损伤试件的缺陷与损伤宜与现场实际情况接近;
3 试验采用的应力幅宜为试验设备所能完成的最大应力幅;
4 有缺陷或损伤试件的疲劳破坏循环次数与无缺陷无损伤试件疲劳破坏循环次数的比值可作为所有应力等级疲劳抗力的折减系数。
6.10.10 严寒和寒冷地区室外钢构件及其连接的低温冷脆破坏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检验和评定:
1 当具备条件时,应从实际结构中截取钢构件和连接进行低温冷脆性能的检测,取样宜包括带有缺陷和受到损伤的钢材或连接;
2 不具备条件时,应采用相同材料和制作工艺,加工模拟试件,在制作时宜有模拟既有钢结构实际缺陷和损伤的试件;
3 将试件置于特制的密封保温箱内进行降温,降温宜达到结构所在地区记录到的最低温度;
4 将试件取出立即进行试验,通常可先采取拉伸试验的方法;
5 进行常温下不带缺陷和损伤试件的比较试验;
6 通过比较确定材料品种、低温和缺陷的影响程度;
7 通过计算分析确定既有结构构件的应力分布情况,分析时应考虑温度应力的影响;
8 综合分析检验和结构分析的情况,判定出现低温冷脆破坏的可能。
6.10.11 既有钢结构抗震适用性评定宜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有关规定。
6.10.12 高耸钢结构的抗风适用性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 51008的有关规定,在计算时其基本风压宜按2min平均风速计算风压。
6.10.13 对于完好的防腐涂膜可进行剩余使用年数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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